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患者都希望有个放心的医院来治疗,出于这种对服务质量的追求,许多患者都有转院接受更好治疗的想法,而有些患者则是出于省钱的想法,希望找其他费用更低廉的医院就诊。却不知道这种转院必须经过医院的许可否则将会导致转入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赔偿的结果。
涉及到转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确定和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