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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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前妻子死亡,丈夫能否继承遗产?

发布者:任海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02人看过

案情回顾:

王某(女)与冯某(男)结婚十多年,生育一子,取名冯小某,15岁,是一名中学生,一直由王某母亲照看。王某因与冯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冯某离婚。但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几天后,王某却意外死亡,而此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王某名下的遗产,冯某是否能够继承?若可继承,其份额为多少?在王某死后,张大妈、冯小某与冯某对王某遗产的分配发生了争执。

分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冯某、张大妈、冯小某应当均分王某的遗产。在王某死亡时,王某和冯某的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冯某依法有权以丈夫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张大妈、冯小某平均分配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王某的遗产,冯某应当少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某和冯某之间的夫妻其实已经处于一个非正常的状态,由冯某、张大妈、冯小某均分王芳的遗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离婚自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解除婚姻关系,但诉讼离婚并不从法院判决或调解之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解除。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一审离婚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上诉,自上诉期满次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了王某和冯某离婚,但在王某死亡前,王某和冯某夫妻关系并未解除,王某和冯某还是法律意义上夫妻,故冯某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

虽然,王某生前与冯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但在法院判决王某和冯某离婚之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他们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已无夫妻之实。此时,如果冯某还能以配偶名义与王某的母亲和孩子等额继承王某的遗产,以常识判断,这不公平。

继承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应当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时应当予以体现。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并未规定他们必须均等继承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本案中,遗产的分配须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王某生前和冯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王某和冯某之间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如果王某没有去世,双方也没有上诉,再过几天王某和冯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将被解除;试想,如果王某在去世前有时间立遗嘱,一定不会将冯某作为遗嘱继承人。二是张大妈和冯小某相较于冯某更处于弱势;张大妈在家照看冯小某,冯小某还是一名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而冯某正值壮年,劳动能力明显比张大妈和冯小某强,故张大妈和冯小某明对王某的遗产应当适当多分。

综上,冯某依法有权参与王某遗产的分配,但是应当少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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