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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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何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武夷山市。
被告:何XX,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福建XX律师。
原告何XX与被告何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XX、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XX、陈XX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3日,何XX与陈XX因盖房屋需要资金,向何XX借款10000元,并由何XX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也用于建造房屋,该债务属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但至起诉为止,二被告均未归还任何借款,故诉至法院。
何XX辩称:确认有向何XX借过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建造房屋,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陈XX辩称,二被告未向何XX借款,离婚前也未听何XX说过有借款的事,该借条系二被告离婚时,何XX与何XX恶意串通书写的假借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何XX提供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何XX于2011年5月3日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何XX对借条复印件三性无异议,陈XX对借条复印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分析认为,书证应当提供原件,何XX仅提供一份借条复印件,无法证实其待证事实,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何XX与陈XX于200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何XX认为何XX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借款时何XX与陈XX系夫妻关系,现已解除夫妻关系,该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何XX主张何XX向其借款,必须提供书证原件,只有在原件已经遗失、灭失或毁损以及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供而拒不提交的,才能提供复印件,而本案中,何XX提供的借条为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其在庭审中陈述借条原件在陈XX处,庭审中陈XX予以否认,何XX又未能提供能证实借条原件确实在陈XX处,而陈XX拒不提交的证据。对何XX提供的借条复印件,陈XX不予认可,故何XX诉请何XX、陈XX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何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波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高校法学副教授,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承办过大量的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南平
  • 执业单位: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7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