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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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

作者:胡亮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2次举报
2019-10-10

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是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其次就是还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来进行一个判断,比如说如果他是在60周岁以下的话,那么应当按照20年的年限来乘以人均的收入如果是60岁到70岁之间的话应当是进行一定的年数减少。下面由胡亮律师针对“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这个问题详细为我们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

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是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会同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11日开始实施。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个等级,具体标准规定中有详细列明。

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在当代社会,如果说自己的人生因为他人的侵害而导致损失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来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具体的话肯定是有一个基础的标准来依照的,比如说他的平均收入和他的年龄的,当然此时也应该考虑到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程度。以上内容就是胡亮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胡亮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执业十余年,累计办理诉讼案件数百起,先后担任十余家政府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3103083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15001201310308372 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