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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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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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除渣费、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等费用

作者:胡亮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71次举报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除渣费和押金等费用

    实践中,业主在接房装修的时候物业公司通常会收装修押金、除渣费、出入证押金等费用,到底哪些是应该缴纳的,哪些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本文简要解答如下(注:因各地规定不一,有些地方明确规定禁止收取装修押金等费用,本文仅以重庆规定为视角解答):

    1.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是可以收取的。但该如何收取并非是物业公司单方说了算的,需要经过协商,业主同意,且对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都达成一致方可收取。收取后还需按约定时间进行退还。

    2.除渣费,根据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也是可以收取的。但同样有条件限制:首先,收取除渣费,必须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一致,业主同意缴纳,才能收取;其次,物业公司收取除渣费后需承担建筑垃圾弃土的清运义务,也不能收了钱不办事。

    3.出入证押金等其他费用,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其他费用,逻辑如下:物业公司给业主办出入证系为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方便其管理而为,相应的费用应列入物业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处理,不能转嫁给业主。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基于对业主装修的监督管理而收取相应的费用,都应通过和业主协商经业主同意方可收取,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即为违法。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起担任过十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