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金律师
吴子金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景德镇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617989156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抚州、赣州、吉安、景德镇、九江、南昌、萍...

咨询我
08:00-18:00

二审全胜!景德镇吴子金律师代理车企产品责任纠纷,400 万索赔全部驳回

发布者:吴子金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142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批量新能源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经销商起诉车企索赔

车企生产一批新能源物流营运车辆,车辆投放市场后,部分车辆反馈刹车制动失灵。下游运营经销商以车辆存在系统性质量缺陷为由,向法院起诉车企,主张因车辆批量停运产生巨额损失,要求车企连带赔偿 400 万元经济损失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告核心诉讼主张

原告经销商提出多项诉讼理由:

1.车辆出厂存在制动系统设计缺陷,厂家拖延一年才启动召回,补救措施不及时;

2.大批车辆因刹车隐患被迫全面停运,产生高额营运损失;

3.原告已向下游承租方赔付 400 万元停运补偿,该损失应当由生产车企全额承担。

(三)一审、二审诉讼难点

本案横跨两地法院,涉案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产品质量侵权、汽车召回行政监管规则,又夹杂多方关联企业、租赁合同、内部补偿协议多重法律关系。车企多方对比后,委托景德镇推荐律师吴子金作为一二审全程代理律师,应诉抗辩。

二、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案卷,锁定三大抗辩核心逻辑

接受委托后,景德镇吴子金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案数百页卷宗材料,分类整理出厂检测报告、召回备案文件、车辆后台运行数据、维修更换记录、工商股权信息等全部证据,快速锁定三大核心抗辩方向:

1.厂家系依法主动召回缺陷车辆,已完整履行生产者补救义务,不存在拖延处置、补救不力情形;

2.原告主张的 400 万停运损失缺乏合法依据,内部调解协议不能约束车企,损失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证实;

3.营运停运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在产品责任法定赔偿范围,原告举证完全不充分。

(二)分层质证,逐一推翻原告全部证据链

吴子金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逐一拆解反驳:

1.针对停运后台数据:指出数据为原告单方制作,无法证明车辆停驶与刹车缺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多数车辆后台里程正常,不存在大规模停运;

2.针对调解赔偿协议:调取工商档案证实原告与承租方存在关联持股关系,调解金额未经第三方核实,无转账凭证佐证款项实际支付,存在虚增损失嫌疑;

3.针对营运补偿标准:原告依据的内部服务政策仅约束经销商与销售平台,对生产车企无法律约束力,且适用场景与本案完全不符。

(三)精准区分公法召回与私法侵权边界,形成专业书面代理意见

庭审中,景德镇吴子金律师提出关键法律区分观点:车辆系统性缺陷召回属于市场监管公法调整范畴,厂家按法定流程完成备案、维修、召回,即已履行法定义务;产品责任仅赔偿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预期利润不属于法定赔付范围。律师向法院提交完整书面代理词,清晰划分法律适用边界。

(四)二审应对新证据,持续补强抗辩观点

原告不服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判决,提起二审并补充录音、员工证言、车辆过户材料等新证据。吴子金律师快速梳理二审新证据,当庭逐条质证:录音无法核实对话主体身份、员工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车辆过户记录反而证明原告并非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停运损失,彻底瓦解原告二审补充举证效力。

三、案件结果

1.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景德镇吴子金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 400 万元全部赔偿诉求;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车企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实现全盘胜诉;

4.终审判决生效,车企成功规避四百万元巨额赔偿风险。

四、律师观点(景德镇吴子金律师新颖辩护观点总结)

观点一:区分 “主动召回” 与 “责令召回”,生产者合规召回可免除侵权过错责任

行业内多数企业误以为只要车辆出现批量故障就要全额赔偿下游损失,景德镇吴子金律师提出新颖实务观点:只要厂家在市场监管部门缺陷调查启动后,主动完成召回备案、配件更换、隐患消除全套流程,即属于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层面的召回程序合规,直接否定 “补救不力” 的侵权过错前提,无需承担停运衍生损失。

观点二:产品责任纠纷不赔付营运停运等纯粹经济损失,不能混淆合同与侵权法律关系

很多当事人会直接套用经销合同、租车协议中的营运补贴标准向生产者索赔,吴子金律师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路径:停运预期收益属于合同项下可得利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产品质量侵权仅保护人身损害、实物直接损毁损失,不包含经营利润损失,两类诉求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跨主体转嫁损失。

观点三:关联企业私下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向第三方生产者索赔的有效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点是原告与承租方的调解赔偿金额,景德镇推荐律师吴子金提出创新质证思路:存在股权关联的两家企业私下达成的赔偿调解书,未经过第三方核实损失真实性、无实际付款流水,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直接作为生产者存在过错、损失金额属实的证据,不具备对外索赔效力。

观点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巨额损失一方,需完整证明因果关系、损失真实性

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吴子金律师庭审重点强调:原告主张数百万停运损失,必须同时证明三件事实:车辆缺陷直接导致全部车辆停运、停运时长客观真实、赔偿款项实际足额支付;三项证据缺一不可,举证不能则自行承担败诉后果。本案原告三项举证均存在重大瑕疵,诉请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总结

涉新能源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标的大、法律关系繁杂,一旦应对不当极易产生巨额赔付。景德镇吴子金律师深耕商事、产品质量、车企纠纷领域,擅长拆解多重法律关系、梳理完整证据抗辩链条,精准区分侵权、合同、行政监管法律边界,为生产企业规避巨额赔偿风险。若企业遭遇产品质量索赔、经销商起诉、车辆召回衍生纠纷,可委托本地专业商事律师介入,全面梳理证据、搭建完整抗辩体系,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吴子金律师,法学学士,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3602201110395666。系共青团江西省“青年之声”维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景德镇
  • 执业单位: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2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1360220********66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