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远商事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转让协议需及时行使解除权?

发布者:扬远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10人看过

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过程往往需持续一段时间,因股权流转具备程序性(办理工商变更、更新股东名册等)及独特交易习惯(分期支付股权出售款等)。为保证整个股权转让期间交易安全,股权转让协议中,往往会订立未达成某种情形下,某一方有权享有解除协议之情形。该解除权应如何行使?是否会因双方继续交易行为而致使解除权失效?今天,扬远律师将结合一则案例,分析该情形项下解除权行使时限


案例


一、李先生与张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身持有20%股份转让给张先生,股权受让价格2000万元,张先生将分3期于2019年底前全额付清。协议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可以对目标公司及受让股权进行尽职调查若尽调结果与之前李先生披露信息差距过大,张先生有权立即解除协议。


二、后尽调结果显示,李先生出售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张先生仍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前1期受让款,公司股权也已变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三、2020年初,张先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继续履支付股权受让款。


四、张先生以尽调显示结果先前未披露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五、最终法院支持李先生诉请,判决张先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律师解读


《股权转让协议》虽涉及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但其本质应为民事合同,依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具体规定,合同双方可协商确认合同解除情形,达成该情形时,某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且《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该解除权行使条件,即约定期限的,需在期限内行使,未约定期限的,另一方催告后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且行使该解除权需以通知形式行使。


本案中,双方合意确认了张先生可解除合同情形,但未约定行使期限,而该情形达成时,张先生未行使解除权(未向对方下发解除通知),而通过继续支付股权出售款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对该解除权当然放弃。


扬远建议


一、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若需设立某种情形下对方享有解除合同权利之条款,建议明确一个行使解除权期限,减免自身诉讼风险;


二、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达成可解除合同的某种情形时,可衡量自身情形,若需确认解除合同,需在期限内下发通知,切忌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