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的房屋交易数量不断增加,大量中介机构也随之兴起。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因此中介机构会与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佣金。
现实中,为了尽快促成交易,中介机构一般会将合同的内容事先准备好,达成交易意向后,直接和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扬远律师提醒您,这份居间合同多数都是中介机构事先拟定好的,有许多极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而部分对中介百般信赖的老百姓毫不犹豫地签署,却忽略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事后产生纠纷时才幡然醒悟。
扬远律师在处理众多房产类纠纷过程中,遇到很多因居间合同的“霸王条款”而引发的纠纷。以居间合同中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居间成功”的条款为例,这一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中介的义务不仅限于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还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审税、过户及交房手续;而上述约定大大减轻了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加重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天,扬远律师就如何应对居间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首先,应当在签署前识别出“霸王条款”,比如免除中介机构责任、加重买卖双方责任或排除买卖双方主要权利的,都属格式条款。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审查。
其次,如果发现“霸王条款”,就要第一时间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删除或修改,不可轻信中介口头承诺的“这些内容不重要"、"不影响买房"。如果中介机构拒绝删除或修改,建议您慎重决定。
再者,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与中介机构沟通,协商解除已签订的合同或另立补充协议,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
最后,如因”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先行委托律师谈判、磋商,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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