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艳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李小艳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46903085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限号时间开车怎么处罚

发布者:李小艳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744人看过举报


一、限号时间开车怎么处罚

  一般是处100元罚款处罚。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现场办理违章。

  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无论是电子监控系统还是路面民警均不会对司机进行二次处罚。但若司机在一天内连续出行,则会被连续处罚。无论违反限行规定行为次数多少,一天内只进行一次“罚款100元、不计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限号时间开车怎么处罚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单双号限行规则是怎样的

  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是指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措施实施以后能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

  限行期间,实行机动车“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高速公路实行全天24小时单双号限行,在单双号转换时已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允许继续通行。

  其中,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黄色号牌)、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殡葬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过批准临时进入参与峰会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全天禁止在柯桥区道路通行,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业作业车辆除外。符合单双号行驶规定的过境载货汽车(除危化品运输车辆)允许在绍诸高速行驶。同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机动车也全天禁止在柯桥区道路通行。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株洲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46903085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7213

  • 昨日访问量

    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小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