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止审理申请书

发布者:黄建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652人看过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经济园区XXX路XX号18栋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13)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

陈XX以其在《设备购销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其本人系合同主体,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是陈XX是否是合同主体。该争议同样也是新都区法院受理的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诺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13新都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认定诺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XX)为合同主体。诺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

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13)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建军

2013年12月23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