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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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答辩意见

发布者:黄建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继承 |70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针对起诉状以及原告的主要观点,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继承人尚某颖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应当遵照口头遗嘱的内容分配其遗产。口头遗嘱的主要内容为:

2.乐山金球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6%股权平均分成两份,其中13%由其子尚某其所有,通过工商局让尚某其成为公司股东,该股权由尚某敏代为监管;剩余13%由陆某敏所有,陆某敏也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公司股东。

3.峨眉山市名山花园二期和成都市星汉路云庭苑的二处房产登记到其子尚某其的名下。

4.为父母在峨眉购买公墓一处(双墓),名山花园二期的房子由二老永久居住。

这份口头遗嘱作出时,有被继承人的几位同事在场见证,他们是车某斌先生及夫人罗某意女士,陈某洪先生以及徐皓先生。随后,车某斌先生和陈某洪先生找到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告的二儿子尚某敏,以及被告陆某敏,并向双方告知了被继承人口头遗嘱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在车某斌先生、陈某洪先生、代力先生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尚某颖遗产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分配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分配协议》第三条中的:陆某敏补偿甲方二老20万元,是被告陆某敏在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尚某敏磋商的结果,是陆某敏当时自愿增加的,并不属于被继承人遗嘱的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让其二儿子代其签订了《分配协议》,现在又出尔反尔,这是对被继承人尚某颖遗嘱的不尊重,那么被告陆某敏也决定收回当初自愿增加的补偿原告20万元的承诺,恳请法院严格按照被继承人尚某颖的口头遗嘱来进行遗产分配。另外,我们去找了当时为尚某颖护理的护工调查,护工称曾亲眼见过尚某颖将一封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交给了尚某敏,那么这份遗嘱就在原告的二儿子手里,恳请法院要求其交出来。

1.原告称被告有交大新校区房屋一套,纯属虚构事实,不值得一驳。

2.对于遗嘱未涉及到的财产,如股票,铃木汽车,被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3.被继承人的对外债务应当从遗产中予以扣除。

1、2012年1月27日,陆某敏向罗某意借款300,000元,并交给尚某颖做生意,同年2月日,陆某敏向陆泽民300,000元用于归还罗某意的借款,并请陆泽民直接从卡里将钱转给了罗某意。你父亲打款给罗某意的单子

2、2012年1月27日,尚某颖向徐某斌借款600,000元用于做生意,2011年2月27日,尚某颖向陈某洪借款600,000元偿还徐某斌的借款。陈某洪能不能出庭作证?

3、2012年1月27日,借陆某平30,000元。

4、借尚某晶60,000元,已还30,000元。

5、成都市星汉路云庭苑房屋尚欠银行按揭款45,000元。

五、被继承人对外的债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

陈某林向被继承人尚某颖借款50,000元,借条在尚某敏处,有袁某和车某斌先生可以证明。

答辩人:陆某敏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律师

2013 - 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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