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要点详解系列
(一)保证合同的效力
申凤龙律师
保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有效的保证合同,才能对债权人起到保障作用。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 保证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其签署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有一种例外情形: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机关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非营利”是指以出资人是否分配利润作为评判标准。
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同意的。如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保函。
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不得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的部分的约定无效。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保证合同的效力还有赖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
保证合同是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受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影响。一般而言,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具有独立效力的保证合同,如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即使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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