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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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老赖出绝招!当事人可以追究老赖“拒执罪”的刑事责任,高院还出了指导意见!

发布者: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1人看过


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

要是拒不履行

除了有机会上“老赖名单”

被限制高消费外

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7月22日施行。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


其中,第三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意味着,你可以从刑事自诉上途径上考虑追究老赖的法律责任!


以往,各级法院对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极其谨慎,然而,随着执行难攻坚战的打响,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受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重庆高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于2018年4月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重点规定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明确了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

  根据《意见》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

  申请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 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30 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材料证据要求。

  《意见》要求申请执行人除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释明义务。

  该条规定,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院应当以《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

  《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诉的,予以准许;被告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量刑。

  六、强调了通过刑事追刑促进执行的原则。

  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刑事自诉案件法官应当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该《意见》第十三条还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的,执行案件不停止执行。

  七、明确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应当建立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沟通交流,相互支持配合,牢固树立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一盘棋”思维,努力形成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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