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主任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名义上的投资款,是借款还是诈骗?

作者: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56次举报

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

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也愈发强烈。利用自己的朋友圈子,了解投资信息,适当做点投资,是许多投资客的惯用模式。然而,江湖险恶,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投资者的心理,有计划地进行感情投资,赚取投资客的信任,伺机进行诈骗。那么,怎样甄别是投资失败还是诈骗?投资客们又该如何进行防范呢?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

案情回顾

案例1美容院小妹以投资分红为名骗得顾客数百万元钱款

小妹与高阿姨相识于广州某美容院,朱小妹是美容院员工,也是推销员,高阿姨为美容院的VIP客户。朱小妹为人乖巧,深得高阿姨欢心,二人以姐妹相。后朱小妹提出帮高阿姨投资,称可以利用其熟人关系帮助高阿姨向其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并称投资后不但能成为美院会员,还能成为股东享受高额分红。高阿姨基于对朱小妹的信任,在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连续11次向朱小妹账户打入款项共计625.4万元。从第一笔款开始,朱小妹就称有分红,每次都预先减去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再收取余额作为新一笔投资,并赠送按摩床、提供免费美容服务。后高阿姨索要分红,朱小妹称投资失败无法继续获得分红而导致案发。经查明,朱小妹名下曾有美容院一家(案发前已出售),高阿姨提供的所有款项均在朱小妹个人账户上供其使用,无证据表明11笔款项用于投资朱小妹所在的美容公司,有证据证明朱小妹使用了11笔款项中的一部分共计336万元用于购买一套房屋自住,案发后朱小妹称其是借高阿姨的钱。该案已被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尚未判决。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

案说法

一、究竟是正常投资失败还是诈骗?

有人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朱小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朱小妹自认与高阿姨之间的经济往来属借款,其所称的分红以及赠送按摩床、提供免费美容服务实则是借款的利息。本案中虽然没有借据或借款协议,但理应由高阿姨证明与朱小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而本案中朱小妹自认了借贷关系,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依靠民法救济途径解决,等待法院判决即可。

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诈骗。朱小妹通过虚构投资事实的方式,诱使高阿姨陷人投资获得分红的错误认识,连续多次转账所谓的投资款,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朱小妹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该案虽经法院民事立案,仍然可以刑事立案追究朱小妹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朱小妹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是该案定性的关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系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属于人的内心心理活动,在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下,只能从行为人客观表现上去推定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而这恰恰是本案产生分歧的关键所在。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本案未能进刑事立案程序,朱小妹声称与高阿姨是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承诺积极履行债务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只要结合案情稍加分析就不难从其行为中推断出其非法占有阿姨财物的故意。

,从朱小妹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朱小妹是美容院的普通工作者,家境一般,除了曾有一家美容院以外(案发前已出售),名下没有任何资产,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曾投资任何产业。如果按照朱小妹所称的借贷关系,625.4万元的巨额借款于朱小妹实际情况而言,已经远远超过其还款付息的能力,其不以归还为目的、企图非法占有的意图较为明显。

第二,从朱小妹对款项的处理行为来分析。朱小妹取得款项后,一直放在其名下账户内供其支配,并没有实施其向高阿姨承诺的投资其所在美容公司的行为,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11笔款项中的一部分共计33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自住,从这一事实基本可以推断出朱小妹对高阿姨的这笔款项,至少是其中的336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从朱小妹获得款项的过程来分析。朱小妹与被害人高阿姨相识于美容院,由顾客关系发展为朋友关系,高阿姨基于对朱小妹的信任连续11次打款给朱小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不符合民间一般借贷关系的模式。在朱小妹、高阿姨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从第一笔款项开始,朱小妹称有分红次都预先减去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再收取余额作为新一笔投资款,该事实已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分红的称呼更符合民间投资关系的模式,从侧面推断朱小妹并不具有向高阿姨借款的主观意图。

温馨提示

警惕现实中以投资为名的诈骗犯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实中的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行为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朱小妹从一开始就谎称可以利用其熟人关系帮助高阿姨向其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并称投资后不但能成为美容院会员,还能成为股东享受高额分红。并且从第一笔投资开始,朱小妹就称有分红,每次都预先减去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再收取余额作为新一笔投资,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还赠送按摩床、美容服务,从而使高阿姨信以为真,陷错误认识,一次次追加所谓的投资款。而实际上朱小妹并未实施任何投资行为,相反倒是将其中的33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从事实经过来看,朱小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行为模式,也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现形式。

虽然该案已被法院民事立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在本案中,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朱小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原文载《做自己的法律顾问》,李涛、李丹萍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6月第一版,P269-272。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王文德律师15317687653)

王文德律师团队,由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王主任有着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10819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