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吴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感情尚好,期间生育一孩子杨某某。孩子杨某某上小学后,杨某外出躲债,期间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女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吴某独自带着女儿,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女儿每月生活、学习开支,加上水电煤和人情世故等家庭开支,生活重担压得吴某喘不过气来,而杨某对母女俩的生活却不管不问。
无奈之下,吴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从当年的6月1日起支付女儿抚养费及家庭开支,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2吴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没有尽到此义务时,作为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夫妻不管是分居或是离婚,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都不能免除。所以在婚内,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代替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一方并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而是以孩子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因此,吴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女儿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抚养费是可以得到满足的。
3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以前,被告是否会履行义务,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
至于抚养费数额怎么确定,因为被告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从吴某生活所在地的收入情况,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酌定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400元。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从2013年6月1日起,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某某当月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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