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全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某与孙某某、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刘丙全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3年5月4日6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石营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泉中学东侧,与顺停在前的孙某某驾驶的鲁K×××××重型半挂牵引车、鲁K×××××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42900元(32145元/年×20年)、医疗费1788.36元、交通费800元、尸检费300元、尸体照相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21.67元(8653元/年×5年÷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8699.5元,合计779109.53元,要求被告赔偿455643.81元。

被告孙某某、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处理。鲁K×××××、鲁K×××××号车所有人是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某是该公司员工,属于职务行为。另外我公司已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6时10分许,李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6024812)沿即墨市石营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泉中学东侧,与顺停在前的孙某某驾驶的鲁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K×××××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1788.36元。

原告另为李某某支付尸检费300元、尸体照相费2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款10000元。

原告李某某共有3子。

鲁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K×××××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系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该二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分别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300000元(不计免赔)、50000元(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书、医疗费收据、死亡注销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由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核实确认1788.36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死亡赔偿金,本院支持279800元(13990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尸检费300元、尸体照相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21.67元(8653元/年×5年÷3人)、丧葬费18699.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尸检费、照相费共计313821.17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20000元,余款93821.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两份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8146.35元(93821.17元×30%);以上医疗费1788.36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9934.71元。因赔偿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孙某某、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前给付原告款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249934.7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39934.71元,支付给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孙某某、被告威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