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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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与侵犯名誉权有哪些区别

作者:刘宝森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5次举报

一、侮辱诽谤罪与侵犯名誉权有哪些区别

1、主观方面的区别:侵犯名誉权的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主体的区别:侵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归责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2)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3)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4)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1)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2)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3)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4)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5)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2)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有过错。

(1)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2)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3)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名誉权受到侵犯有可能是由于他人实施诽谤行为才导致的,但是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并非诽谤就一定会造成名誉权受到损害,同样,名誉权受损也不一定是由于诽谤行为的实施才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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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199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一直认真办案,竭诚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曾代理过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我的至理名言为;道可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赛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