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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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作者:刘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70次举报
2019-11-29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后来被法、德、日等国所继受。在古罗马,把不当得利按受益人是否知情划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分别不同情况而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合理有效的保护受损失人的财产权利。罗马法不当得利的分类,与罗马法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有关。

物权行为是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的。所谓债权行为,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以合同居多,他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而物权行为则是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是就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而言的。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受债权行为成立与否和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影响,则为有因,反之,既为无因。在罗马法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即使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不成立和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因而无论受益人受领不应取得利益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其取得物之所有权,受损失人丧失所有权,并丧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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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2014年12月进入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婚姻家庭、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陇南
  • 执业单位: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220********28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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