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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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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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处理

发布者:张友江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离婚 |537人看过

离婚纠纷中首先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只有感情破裂了经调解无效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9、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孩子由谁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从领结婚证之日起,两人的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平均分配,除个别明确只赠予给夫妻一方外,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其中个人随身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可一致同意赠予给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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