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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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毛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窦伯林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615人看过 举报

2019-11-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928日借给二被告现金500000元,后由于2015531日借给二被告现金5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三厘,二被告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20181128日。201812月起二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果,故诉至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毛某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尽快还款,利息是支付至201811月。

被告周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毛某周某系夫妻关系。2012928日,毛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500000元,月利息6500元整,2012928日至2013928日止,借期壹年,到期归还。2012928日至20121028日,利息已付周某毛某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2014523日、531日,张某分别通过其配偶苗慧勤的账户向周某转款450000元、100000元,共计550000元,毛某2015531日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今借张某现金550000万元整,借期半年,利息壹分叁整毛某周某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上述款项出借后,毛某将利息清偿至201811月,其后未再偿还其它款项。毛某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现张某诉至本院,要求毛某周某偿还借款105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毛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毛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毛某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周某作为被告毛某的配偶,亦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中签字确认,且出借的部分款项亦是转入被告周某的银行账户,故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毛某周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被告毛某周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窦伯林律师,执业于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三门峡
  • 执业单位: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2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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