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来了,欣欣向荣。张君意气风发,他与李君、王君看好一个项目,经过商议决定三人合作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三人认缴出资比例为张君49%、李君41%、王君10%。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张君担任。张君认为这个出资比例太好了,他以最小的出资额,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实现其创业梦想。真是人逢喜事精神爽,春分得意马蹄足,很快就将新公司注册成立,在张君眼中,新公司如浩瀚夜空的一个新星在熠熠生辉。
夏天炎炎,阵阵蝉鸣。新公司正在开股东会。公司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未产生预期收益,三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产生分歧。李君对张君领导公司能力产生怀疑,大有取而代之的意思,但张君坚决反对。双方激烈争吵令人心烦。一气之下李君拂袖而去。错愕之后张君表示股东会要作出一个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张君要求王君支持他的意见。王君考虑到自己是小股东不想得罪任何一个大股东。无奈之下,张君想到李君出席了股东会,半途离去应该属于弃权,所以这个决议应该能通过。但王君提醒。弃权的定义和弃权的后果应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认定,所以该决议是无效的。张君一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发现,整个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章程均没有弃权二字,张君喟然长叹:这可如何是好?原来这就是那律师们经常说的那个”公司僵局”呀,张君抑郁了。
萧瑟秋风,满地黄叶。正当张君苦苦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李君约谈张君喝茶。张君以为李君回心转意,欣然赴约。刚落座李君拿出一份文件交给张君。接过一看是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是王君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李君。李君根据该协议则成为公司持股51%的股东。李君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自己。对张君而言这是政变!张君誓死反对说“作为公司大股东我不同意王君将股权转让给你,就算要转让我也要按比例受让”对此,李君早有准备,拿出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说自己看吧。张君一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李君表示这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张君马山给律师朋友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李君的理解是正确的。张君不甘心,又询问工商局,果然如此。为此张君一病不起,从此以后,张君病卧在床,整个公司经营管理全部李君负责。
冬日来临,雨雪霏霏。身体虚弱的张君并没有收到公司给股东的分红,反而收到公司以张君未履行董事勤勉义务为由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决定以及免去张君妻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决定。尽管张君认为这个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但其多次未参加董事会也未委派代理人参会的事实却是无需置疑的,张君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找不到任何有利于他的规定。从此,张君整日以酒消愁,终于有一日醉酒时交通死亡。
消息传来,李君坐立不安。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张君与妻子生育有一子一女,长子成年,此女未满十岁,张菊父母也健在。若依照上述规定,李君的公司将迎来多位股东,尽管他们依然没有控股权,但男男女女老老少少,这个股东会开起来就热闹了。不过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李君可以收购张君的股权,但李君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现金来支付给继承人,李君左右为难,感慨万千: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现在轮到李君抑郁了。
这仅仅是公司治理的一小部分纠纷可能,这就是很多大公司经营管理破产的重大原因,也最容易很快导致小公司发生破产失败倒闭。所以在公司章程安排以及治理过程当中,律师有着非凡的意义价值,因为这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即便你看遍公司法也不可能弄懂,因为与公司法牵连的其他法律规范很多很杂,必须系统综合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