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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律师要求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醉驾案当事人终获无罪

作者:李伟强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辩护律师携当事人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会不会导致重判?在刑事鉴定结论出来后辩护律师能不能找到突破口要求重新鉴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中证据是不是就是无懈可击的?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经过:

20251月当事人A经朋友介绍到律所并表示其前段时间因为晚饭后醉驾被路上交警当场查获,希望律师可以帮助其拿到不起诉无罪的结果。且A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缓刑,因为不希望有刑事犯罪记录牵连影响到自己孩子的前程。律师经慎重考虑后表示会尽力争取。112A被刑拘,115日被取保候审,后被交警通知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310日案件到达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11日承办检察官通知A及辩护律师第二天一起到检察院办案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12日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达检察院办案区,承办检察官当面告知检察院经考虑认为A已经完全达到起诉条件,已决定起诉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商量后以律师尚未完全阅卷的理由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回办公室后马上细致研究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细节。经研究发现案件存在大量证据上的漏洞,随即递交书面律师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经简化):

一、案件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安排再次进行鉴定,或根据现有证据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1、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等规定,鉴定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本案卷宗材料中公安机关并无提供相关全程录音录像材料,因此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或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安排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2、程序文书存在严重错误。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血液样本送检说明》中,明确表示血液样本“送广东司法C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然而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却是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程序文书存在严重错误。

3、嫌疑人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与血液检测结果存在极大差距。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嫌疑人A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才128mg/100ml,而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血液乙醇含量结果却为150mg/100ml,差距极大,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存疑。

4、嫌疑人笔录内容异常,公安机关疑似提前确定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

根据嫌疑人A2025年1月5日第1次笔录第4页中,公安机关称“经检验,你查获后被抽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然而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2025年1月6日才做出的,而1月4日嫌疑人A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才128mg/100ml,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在1月5日便未卜先知具体血液鉴定结果的。显然本案公安机关疑似提前确定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该检测结果不可信。

5、抽血时嫌疑人A尚未酒醒。

    根据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血液样本送检说明》,嫌疑人A抽血时间为2025年1月4日22时56分。然而A签署的《当事人酒醒声明确认书》却是当晚23时40分才签署的。因此该抽血结果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抽血时嫌疑人A尚未酒醒。

二、鉴定结论不精准,合理误差未能排除,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刑法原则,应对嫌疑人A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B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涉案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该鉴定从科学角度可知存在一定误差,哪怕是千分之几的误差,然而该鉴定结论却没有具体把乙醇含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因此加上误差因素的话实际酒精含量既可能未达到150mg/100ml(如:149.9mg/100ml),也可能超过150mg/100ml(如:150.1mg/100ml)。因此,根据刑法“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应认定涉案酒精检测结果低于150mg/100ml,应对嫌疑人A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应发函至鉴定机构要求其对该鉴定结论的误差进行书面说明方可能达到起诉定罪的证据标准。

 

检察官收到该《法律意见书》后高度重视该案证据上的问题,随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更换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025年4月21日新的鉴定机构D司法鉴定中心对此前血液检材重新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26.8mg/100ml。而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中没有解释笔录上提前得知鉴定结果的问题,也无明确解释程序文书上移送司法鉴定机构与实际鉴定机构不一致的问题。同年6月4日检察官向A及辩护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A不起诉(证据不足)。至此,本案终于完全胜利结束。

结语: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对证据细节的研究要“细”,对证据有疑问的案件要敢于说“不”,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要“及时”。只要细致认真,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当然不是无懈可击的。

 

                     本案承办人:李伟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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