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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神兽”归笼,带上这份“法律小锦囊”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44人看过举报

  2016年新学期伊始,某小学迎来了一年级新生。2017年1月9日放学后,该校一年级学生在楼道里排队时,乐乐和轩轩未遵守秩序,互相打闹,乐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骨折”。

  经鉴定机构鉴定,乐乐的腰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乐乐遂诉至法院,要求轩轩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乐和轩轩在放学排队时未遵守纪律进行打闹,双方均应对乐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轩轩未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撞到乐乐,导致乐乐摔倒受伤,应承担比乐乐更重的责任。轩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乐乐与轩轩事发时仅六周岁,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刚入学的一年级新生更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在课间、放学等时间点加强管理、维护秩序,但学校未能及时制止学生打闹,以致本案发生,故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轩轩的父母赔偿乐乐12万余元,学校赔偿乐乐9万余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教育机构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尤其对于刚入学的新生,加强安全教育必不可少,此外,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及时制止学生具有危险的行为、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及时采取措施等都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范畴。若学校不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很可能要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职责转移到学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孩子在学校因缺乏安全意识受伤。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

  家长们以及学校务必要加强安全教育,给孩子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当然,青少年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保障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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