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绪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新疆

路绪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建设工程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6922601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三)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人看过举报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


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5.【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可予驳回。


36.【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


37.【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9.【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新疆 阿克苏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6922601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8629

  • 昨日访问量

    19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路绪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