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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先受偿权的处理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3人看过


对优先受偿权的处理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为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6个月的期限应当是除斥期间而非特殊诉讼时效,承包人必须在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不能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有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处理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存有疑惑,即承包人应当在6个月除斥期间届满前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折价后,承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是不是一回事,其实,这两权利的期间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第一,从债权的从属上来看,《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也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债权的实现所设立的一项法定权利,核心是保障承包人能够直接从建筑物的折价或变现中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债权而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效力上必须依附于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就是说,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就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

第二,关于除斥期间。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在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不等于承包人放弃的工程款债权。此时承包人的工程款将“降为”普通债权而已。

第三,关于优先其他债权的机能。承包人在法定的6个月内行使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偿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第一种方式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第二种方式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即通过变价权来获得工程债权。“只有经过处分程序才能转换为交换价值,这属于变价权的范畴;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人对于被具体化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手段,其担保债权方能获得优先的满足,这就属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之优先受偿的机能”。[3]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在通过优先受偿权这一从权利来实现主债权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折价,也即发包拒绝适用工程折价的方式来偿还承包人的主债权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发包人未予同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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