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合格是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1]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是以工程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如不合格,即属于根本违约。发包人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在于获得符合要求的工程自己使用或用于经营获利,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对发包人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使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不但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承包人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故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
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条规定在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可以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该制度以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为基础。但是,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既是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前提,亦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