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审理和裁判思路,有的法院认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并不影响合理路线的认定进而据此支持此类情形认定工伤,有的法院则认为在明确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明显不应当属于合理路线进而否定工伤认定,有的法院则从必要性、可理解性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别分析。
【思路一】认为在道路通行中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不影响上下班合理路线的判定,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佛山市世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人社局一案,[3]罗某骑自行车在快速路上行驶,与一货车相撞并当场死亡。法院认为:罗某在道路通行过程中有否违反交通规则,并不影响对上下班合理路线的判定,将“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限缩于交通违章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该条规定的内涵,遂支持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
【思路二】对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属于确有必要、可理解的范畴,则支持认定为工伤。如新野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人社局一案,[4]杨某上班必须穿越某高速公路下所设涵洞,因事故前一天下雨,道路、涵洞难以通行,杨某穿越高速公路护栏破口并越过护栏赶往上班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认定路途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路况、距离、天气、目的地等相关因素。虽然杨某在高速公路上骑自行车违法并冒风险,但该选择应属无奈。在为保证准时上班的前提下,选择该路途具有合理性。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原则出发,认定为工伤合法。
【思路三】认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行走不属合理路线,不宜认定工伤。如胡某等与资源县人社局一案,[5]吴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胡某下班回家,行驶到同禾隧道在建高速公路路段时,与周某醉酒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胡某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本案胡某下班的回家路线选择了实行封闭管理尚未正式通车的资兴高速,事发高速公路禁止非施工车辆及行人通行,行走的路线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路线,其缺乏构成工伤的基本条件。
三、认定合理路线的主要原则和考量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涉及多个条件和要素,其中“合理路线”是核心之一。
(一)主要原则
1.保障职工合理路线选择权
在工伤认定的“途中工伤”条款涉及基本权保护解释时,有权机关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方式应该是多样性的。[6]合理路线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最近或最常走的路线,更不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路线。原则上,职工个人对路线的选择具有自主权,只要该选择不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就不应影响法院对合理路线的认定。
2.尊重普通民众生活习俗
在部分交通不发达或少数民族聚居等地区,交通通行有当地独特的实际情况或生活风俗,应当予以适度尊重。如我国部分民族地区常用的溜索等交通工具,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应予认可。
当然,此处的生活习俗应当谨慎,应当是当地长久生活中形成的、得到普遍认可的习惯和风俗,不能简单等同于部分人常做的行为。如本案之情形,可能有很多居民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但绝不能被认为是当地的生活习俗。
3.体现良好司法导向
司法裁判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特色。工伤认定审查实践中,应当保证司法的良好风向标作用,对明显不利于社会秩序建构甚至违法之情形,应当排除。
(二)考量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起点和终点问题已被司法解释所明确,本部分主要考察的是实际通行路线与普遍认可的路线存在偏差情况下合理路线认定的情形。
1.目的因素:合理绕道原因
目的要素是前提,具有决定性。当事人的上下班正常路途中或者绕道应是为了上下班的目的或满足正常的生理、生活需要,如上下班买菜回家做饭、接送小孩放学等。若是与工作、归家或日常生活明显没有联系,如与朋友进行娱乐活动等,则应排除出合理路线的范围。
2.空间因素:路线具体情况
(1)原道路通行情况。如原有行程路线因突发情况导致交通阻塞甚至无法通行或其它情况,职工个人选择其他道路即在情理之中。如原有行程路线并无任何足以影响到路线选择的情况,此时的绕道情况则应具体分析。
(2)改道、绕道路线情况。基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职工个人需求的多元化,偏离原有合理路线的改道或绕道都应被允许,但不能过于扩张,失去合理性的基础。在原有道路上的适当曲折可以理解,但如果南辕北辙,方向完全相反且距离较远,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应排除出合理路线之外。
3.法律因素:道路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道路的选择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本案所涉高速公路,法律明文禁止行人通行,在法律层面,不应当成为行人通行的道路,根本就不是可供选择的路,就不存在是否合理的说法。需强调的是,此处的违法应当限定于道路本身的选择,而不应扩张为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行为本身违法,但所闯之路本身可供通行,故对行为的追责性已经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吸收,与在明确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行走有所区别。
4.其他合理因素
综合考虑其他社会生活合理因素,如天气情况、交通费用等。因天气恶劣,职工选择更近的地点上车导致路线偏离属于正常范围。为明显节约通行费用,职工选择更加实惠但实际更远的合理路径也可以理解。此处的因素考量也应注意合理的度的问题。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应属于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是描述性概念,静态而言是某段路线,动态而言是行进在某段路线上的过程。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的合理性,“线”即是起点和终点的连接,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我们讨论的路线问题;“路”即是选择通行的道路性质,可能是城市人行道,也可能是羊肠小道,也可能是高速公路等法律明确禁止通行的道路,路的选择可能涉及是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