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符合刑法明确列举的加重情形是否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32人看过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明确列举的加重情形是否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关于被告人奸淫幼女,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不宜以强奸罪的加重刑罚量刑,理由在于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况。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首先被告人对被害人多次(三次)进行强奸的行为,会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其恶劣性远重于强奸罪的基本形态;其次被告人奸淫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有两次强奸犯罪前科,且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犯罪后果等诸多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虽然不符合“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强奸”“两人以上轮奸”等刑法明确列举的加重情形,但是,综合考量,被告人已有两次强奸犯罪前科劣迹,被害人均是幼女,现又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且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体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总体上与刑法所列的单项加重情节的危害程度相当,故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的公检法三机关考虑到被告人的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现又多次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均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体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强奸犯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说,本案认定为情节恶劣,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