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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公司经理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90人看过


试论有限公司经理

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家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董事会的参与,更离不开经理的有力发挥。我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类型的一种,其中经理的设立举足轻重,对于公司的生存、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经理的设置采取的是非必须设置条款。也就是说,是否设置经理,决定权在与公司,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处于维护公司利益需要,经理的设置很有必要。总结第49条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理的设置决定权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或解聘经理;

其次,经理职权主要分为四种,包括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拟定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决定公司人员任免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经理的职权可以清楚看出,经理对于一家公司的存续、发展并非可有可无,反之,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缺失了经理这样一个岗位,可能会造成公司机构断层,由此带来公司运行的不稳定、无序性和发展不稳定性。

最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代表了众多股东的意志,可以授权给经理更多的职权。一旦获取了章程所赋予的权限,经理在公司中发挥的作用会更大,也就更能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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