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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有关问题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28人看过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有关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有关问题






1、离婚时已经涉及的财产,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要求重新分割,否则,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发现以上行为时起2年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3、离婚时直接未涉及的财产,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要求进行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





4、关于对一方继承财产的分割问题: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前死亡,双方没有离婚:








配偶权利:(无论是否另娶、另嫁)享有被继承财产的50%(因死亡配偶没有放弃继承,因此属于当然继承,此时死亡配偶继承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并作为转继承人之一对另50%进行分割。









(2)在继承开始后继承财产分割前双方离婚,继承人在死亡后分割被继承财产的:









配偶权利:享有被继承财产的50%(因死亡配偶没有放弃继承,因此属于当然继承,此时死亡配偶继承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对另50%无权以转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分割(因双方已经离婚,配偶对死亡配偶的个人财产没有了转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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