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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门店自提的认定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网络法律 |557人看过

网络购物中门店自提的认定

2015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在天猫奇瑞汽车官方旗舰店(用被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的网店,下简称“安徽奇瑞公司”)订购车辆一台,约定提取方式为门店自提,同时约定线下门店为濮阳元丰奇瑞4S店(即被告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元丰公司”)。次日李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购车款95900元,安徽奇瑞公司将该笔款项打至元丰公司账户。后李某与安徽奇瑞公司协商一致,解除该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李某要求安徽奇瑞公司和元丰公司退回购车款项。安徽奇瑞公司以购车款已经汇入元丰公司为由拒绝退还,要求李某自行联系元丰公司协商解决。后经多次催要,元丰公司共计退回69000元购车款。2016年7月18日,元丰公司就剩余的26900元款项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1日,并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袁某也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债务到期后,元丰公司一直未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购车款及利息。


门店自提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并未因此发生变更,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归还购物款或货物的义务。若门店方自愿承担返还消费者购物款项的义务,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免除合同卖方偿还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门店方与消费者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与合同卖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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