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简介
案情简介: 邵某是一家奶茶店经营者,有独家经营风格的店铺和正在注册的商标,为扩大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常年发布加盟广告。2020年8月份,陈某在逛街时看到加盟广告,便和邵某签订了《加盟合同》,约定:陈某遵守公司规定,服从统一管理,陈某店铺的装修、户外广告、平面广告、店内商品的陈列、内部档案、员工衣着、行为举止等,必须按照公司的统一形象进行设计和制作;为保证品牌品质,加盟店所需原物料以及营运必须的纸杯、手提袋、吸管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必须从公司统一购买等。 在签订合同时,邵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陈某称:合同内容中都是公司,为什么你要以个人签名,而不是公司呢?邵某称:我个人签名就可以了,也是一样有效,于是陈某放心的和邵某签订了奶茶店加盟合同。 陈某缴纳了14000元的加盟费,店面装修、租赁场地、购买物料、工人工资等共花费10万余元。店铺营运期间,陈某发现邵某提供的纸杯、手提袋、吸管等材料单价均比网上同一品牌的贵上十几倍,经过核算,陈某店铺经营所得除了交给邵某的吸管等材料费后,并无利润可赚,心中对加盟一事有所疑虑,便质问邵某公司具体情况及原物料、附属材料等问题,并称要向公司反映相关费用贵的问题,邵某只称公司在北京,对其他问题概不回答。至此,陈某才发现合同中的公司并不真实存在,于是便向律师咨询加盟一事中遇到的问题。律师向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是无效合同。 陈某与邵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帝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邵某返还加盟费并支付利息。对于陈某是其他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市场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也较为混乱。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据此,本案中邵某的过错程度比较大,具体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