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适用程序中仲裁前置的规定。 案例: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井下工作,自2013年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7690元,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此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769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690元,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被告应予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6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条件是: 1、有工资欠条作为证据(欠条上要有单位的盖章) 2、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也就是说不涉及除追索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争议才可以,如不涉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