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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75人看过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中,往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仅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包括身体损伤以及财产损失等,则刑事案件中,就不仅仅存在被告人、公诉人、法院、公安机关的关系,而是还会多一个身份关系,那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比如:交通肇事犯罪中,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此,构成该罪时,要么存在死亡、重伤,要么存在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情况,就会存在民事诉讼相对人。

再比如,在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受害人伤情必须达到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能构成犯罪,那么,被害人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也就是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那么,什么时间提起比较合适呢?这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或其家属有比较强的调解意向,也希望通过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后减轻处罚,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较合理。但如果无法达成调解,鉴于刑事案件进程,法院一般会建议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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