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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的条件

作者:申思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问题: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属于工伤事故,按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部门已裁决处理了。现甲另行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因工伤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仍属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这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如未经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作为工伤已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甲在仲裁后,又以该事故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宜再交有关劳动仲裁部门先行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后,如认为甲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工伤事故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受害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害的,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事故,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