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因此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5、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从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