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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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里中介方的权利义务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00人看过

一、中介活动

所谓中介,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而主要履行中介活动的组织就是中介组织。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中介组织首先应理解什么是中介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中介活动系指中介人(自然人或法人)居间帮助甲、乙双方达成某项协议/契约/合同的活动,在中介过程中,牵涉到中介人与委托方(甲、乙方或双方)签约、发布和传递信息、寻找委托方合作者、协调甲、乙方签约、帮助完成签约和追索并获得报酬等活动。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传递信息和临时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实质性合作伙伴角色或买者和卖者角色。

二、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三、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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