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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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指南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46人看过

一、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五项:"侮辱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有八项: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注)

6、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上述1-3项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1、自诉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四、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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