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古某深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约定内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有效。——(2018)黔0102民初11361号,沈某某与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手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在协议中,双方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在内容上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三)约定达成的欠款/借款意思表示因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不支持。——(2017)鲁15民终924号,贾某华诉丁某、邱敬某民间借贷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关于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的陈述以及对方的辩解,并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的职业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感情纠葛等因素,认定贾某华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合理性怀疑,贾某华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7)川0182民初162号,曾勇某与左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终止共同生活的协议的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协商达成协议。
——(2014)岳民初字第00561号,曾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终止恋爱关系时约定非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有配偶者对第三者的协议赠与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效行为,应返还。——(2016)苏1182民初3382号,陆某某与徐某、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徐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为其与原告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以代付购车款、房屋装潢款及支付分手费等方式给付被告陈某款项的行为系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有悖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被告徐某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