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
想把小孩抚养权变更过来,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5、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如果要去变更小孩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若不能协商,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生活环境、工作条件、经济收入、教育背景、小孩年龄等综合情况来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法院判决的依据和坚持的原则是判给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一方,除非一方存在特殊情形。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疾病、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等行为。
【相关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每月给付500.00元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被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及女儿当时在外地,法院只作出离婚判决,没有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原被告有一子一女,长子王超现服兵役,长女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现原告要求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00元抚养费,原告认为女孩由原告照顾有利于孩子成长。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要求抚养孩子,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原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没有固定住所,而被告有固定住所,有经济能力,有文化教育好女儿,被告抚养孩子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子王某,1997年3月1日生,现服兵役,长女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2016年10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分居期间,长女王某某1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系父母双方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长女王某某1一直随原告生活,年龄较小并且为女孩,由母亲梁某某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00元抚养费的诉求过高,调整为每月支付4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由原告梁某某抚养;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某某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600.00元,自2018年开始,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全年的抚养费至王某某18周岁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