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斌|时间:2018年07月10日|8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甘7101行初356号
原告蔺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西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确认采矿权有偿出让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以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向其支付全部赔偿款5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登柱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崔振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瑾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