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系XX工业园保安队长。2019年6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与郭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宋某1存放在该工业园一被法院查封的厂房内的预缩机机架5套、预缩机抽风盖8个、预缩机滚筒3个(价值人民币20,907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850元,被告人吴某及郭某均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我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判定: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