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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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作者: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9764次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达县南外镇仙鹤路777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端,男,生于,汉族,住宣汉县大成镇石柱村1组5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25日,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端应聘到四川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试用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劳动纪律差、且不思进取。同年7月1日零晨3点左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端利用在岗值班的机会,撬开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库房铁制隔板,进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材料库房盗取电线共99圈,进行销赃获得赃款6800元。同年7月3日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聘请的库管人员前往库房取货时发现线圈被盗,立即向达县公安局报案。嗣后,经达县公安局城区中队侦查后,依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抓获归案。但事实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线圈市场价值约3万元,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胆大妄为、目无国法,其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巨额财产已触犯刑律,应依法受到惩处。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盗窃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达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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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50000********2E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