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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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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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灿林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8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分管某镇拆迁安置工作。2014年下半年,根据镇人民政府安排,被告人担任拆迁现场总指挥,负责拆迁项目推进、矛盾协调和对企业拆迁特殊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等工作。拆迁过程中,涉及企业均提出了电力增容等特殊事项补偿的请求。为此,拆管办召开了专题会议,被告人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要求镇负责对拆迁企业提出的特殊补偿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其中对企业电力增容特殊事项的补偿,要求有电力部门的正规发票或证明材料。后被告人在既没有要求拆迁工作人员对企业电力增容等特殊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本人也没有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将8家拆迁企业未经核实的电力增容费特殊补偿事项和补偿金额提交区拆管办召集的专题会议上进行研究。会上被告人亦未如实反映相关特殊补偿事项未经核实这一情况,导致8家企业虚增的电力增容特殊补偿事项被研究通过。事后,被告人又在拆迁工作人员制作的相关拆迁企业“特殊事项补偿情况说明”上分别签署了“情况属实”,从而使8家拆迁企业的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审计通过。由于被告人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5家企业虚假电力增容补偿,已导致人民币115万元的政府拆迁资金遭受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案件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被告人陈述和案卷材料了解到,案涉拆迁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相关拆迁政策均是集体研究决定。被拆迁企业在开办厂时,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手续不全,企业提出的补偿要求组成也较为复杂,协调会议给每个企业核定了最高额补偿金额。辩护人了解基本案情后,制定了从因果关系入手的辩护策略。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出:

1、被告人在尚未被办案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在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

2、本案的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

3、被告人无前科,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造成的115万元政府拆迁资金损失,并非被告人一人行为所致,存在多因一果,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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