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晓春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9日 9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王女士因感情不和与男方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王女士通过法院调取证据显示,男方未经王女士同意,瞒着王女士私自将单位的集资房的首付款从单位退回,并且该笔款项去向不明。王女士希望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予以分割。
结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或者转移财产,在离婚时,隐瞒或者转移的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曹律师在代理王女士的案件过程中,通过法院调取了男方私自退款的相关证据,并且调取了退款的资金去向。一审案件经过多次开庭,男方提供了一份还款证明,用以证明退回的首付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借款了,一审法院没有将该笔首付款的退款认定为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中,曹律师除了向法官重点强调证据外,同时通过精心设计的法庭提问,令男方回答的多处矛盾。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曹律师男方的该笔退款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代理意见,认定该笔退款为男方转移的财产,王女士分得了该笔退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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