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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模”状告北京画家侵犯隐私权 获赔30万元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45人看过

所谓艺术品,用美学的话来说,艺术品是人工制品而不是自然物,是精神产品而不是物质产品,主要是意象思维的结晶,而不是抽象思维的成果,其中审美意象是艺术品的核心。好的艺术作品总是给我们以美的享受。但是,以裸模为原型的艺术创作作品,却引发了一场官司。

有媒体报道,一个北京画家多年前以一个好友为原型,创作了一系列女性裸体的油画,并进行了公开的展出、出版、出售。一时间,油画中的人物原型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挑战,人们开始对其议论纷纷。于是,所谓的“裸模”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尊严而战。

5年前,北京画家王某峥给湘潭姑娘王某某拍摄了一组裸照,并根据照片创作了《尘》系列中№1、№2、№5等油画作品,受到业内好评。随后,油画被公开展览、刊登、拍卖。王某某认为,画家王某峥此举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遂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去年6月,雨湖区法院一审判画家赔偿30万元。法院查实:2006年,王某某在北京中央美术学院读研时与王某峥相识成为朋友。2007年,为纪念双方感情,王某某同意由王某峥为其拍摄人体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个人收藏。

公民的隐私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日益加强,全社会已经步入一个法治时代,伟大的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实现中国法治梦的伟大复兴!这个案例提醒了广大艺术工作者,在进行艺术创作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有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如果以他人的人体作为创作对象完成的艺术作品,将用于公开展示等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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