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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什么是防卫过当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990人看过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防卫过当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所闻,但对于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怎样认定防卫过当,却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现笔者作为执业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防卫过当简要解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不需使用激烈的防卫措施,而是采用一般的或者相对较为缓和的防卫手段、措施,就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就应当采用一般的或者相对较为缓和的防卫手段、措施,否则,其行为就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防卫过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事出有因,所以有一般的刑事犯罪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处罚方面法律是网开一面,从轻发落。防卫过当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因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形成的,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之,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的故意犯罪,所以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防卫过当具有如下含义:


     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一定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发生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是和正当防卫相比而言的,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第二,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第三,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第四,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和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行为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定罪处刑。


     2、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防卫人虽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防卫过当的案例:


     本人曾办过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例,陈某与其岳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其岳父叫来两个儿子,准备好好教训一下陈某,陈某被其岳父以及两个舅子打得头昏眼花,满脸是血,陈某掏出随手携带的钥匙上的一把小刀进行防卫,却一刀刺伤其中一个舅子的左心肺,最后被伤害的舅子不治身亡。后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诉至深圳中院。在法庭审理时,本人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法院认定陈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及检察院均服判,判决生效。


附: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陈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2009年7月3日星期五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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