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面就牵涉到一个广大消费者所关注的维权问题,即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受损害的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救济和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机关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以上救济途径中,我们认为诉讼涉及到较多法律专业知识,现就以如何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三聚氰胺事件中的受损消费者的权益为重点,来作为本文的重点。
一、在诉讼时建议以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来主张权利。
三聚氰胺事件中的受损消费者与相应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纠纷,我们称其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分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因此产品质量纠纷也分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和产品质量违约纠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结合到三聚氰胺事件中,如果消费者因为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食品而导致人身受损,如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甚至是生命权受到侵害,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赔偿义务人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涉及到法律权利主张竞合的问题,因此受损消费者只能选择一个最佳的救济方式。由于以违约责任来主张损害赔偿,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约定内容的举证、主体只能是合同相对方等一系列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的消费者选择以产品质量侵权来主张损害赔偿。
二、合理有效地利用举证规则
从过错归责原则来讲,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的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如下事实,即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如含婴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损害后果。如消费者有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婴儿奶粉之后,经医院诊断患有结石,或者因病情加重而不治身亡等,就说明了该产品已经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或者生命权造成了损害后果。(3)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即消费者患有结石,经诊断或者鉴定可以确定其患结石是由于长期服用了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奶粉所致。至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免除责任的举证义务,则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三种免责事由必须由生产者或者馋涎欲销售者举证证明。若不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则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可依法认定产品质量侵权事实成立,并据此裁决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三、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时,消费者可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只将销售者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方便诉讼等原则,选择是否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侵权产品涉及国外的生产者,而消费者又只想列国外的生产者为被告,在我国的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的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那么据此,消费者可依侵权产品上的姓名、名称、商标等确定被告身份,同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符合级别管辖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赔偿损失包括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的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内的损失。
五、消费者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
即消费者要依法索要购物凭证或收据。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发票、电脑小票、产品说明书等,并当面检查是否填写清楚了自己所买产品的品牌、价格。
同时要保留由于担缺陷产品的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证据,如医院就诊的病历证明、误工证明、护理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该类证据可证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
六、救济途径的选择
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的消费者在争议发生后,可以先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与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沟通。在无法沟通或者通过沟通达不成一致解决意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当然在维权时也要权衡维权成本等相应的实际问题。在自己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以上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的消费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