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以后,正式推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那么,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司法改革和创新是否可行?是否与我国现有的法律相冲突?是否可以为刑诉法修改提供实践参考?最近,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对“附条件不起诉”这项试点性的制度进行了热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检察院的做法有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有法官认为:法院是定罪机关,按照设计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院不仅定罪,而且按非犯罪处理方式处理了。检察机关起诉权是建议权,法院审判权是处理权,一个案件应当起诉,如果做不起诉处理,当然是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的
王敏远教授称: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和我们将要设置的正在探索的扩大不起诉的方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价值上不冲突,当然和刑诉法第12条也不冲突。但如果把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起出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对审判权构成了影响。
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其实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就如同已废止的免予起诉制度一样,先定罪,认定其有罪,先给予免除。附条件不起诉同样违反了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权力分工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权检察机关必须行使的,这既是检察院的职责也是检察院的义务。有罪必诉、有罪必究,都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而有罪不诉则可能使司法失去平衡和制约,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行为也没有一个监督和管束机制,司法与民主的关系将无法得到合理而公正的体现。检察院的此行为实质上已经先行给犯罪嫌疑人推定有罪。
有较多的专家及学者均认为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没有动摇法院的审判权,更没有先行定罪。但是该司法制度因为直接涉及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检察院和法院的职权分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等诸多问题,故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还有将相关立法机关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方案。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是令人心悸。”因此,为了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必须坚守“法律至上”的信仰,在进行司法改革前时行缜密的思考、冷静的分析、合理合法的设计。唯有这样,才能体现法的精神和价值。
(陈伟律师
2007年12月13日星期四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