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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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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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提前出生,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是否会相应减少?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835人看过

    咨询者问:我是一名来自四川的女工,在龙岗一家鞋厂上班,我在预产期前15天休息待产,但婴儿提前5天出生,请问我的产假时间是否会相应减少?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的规定,产假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的休假、产后休假两部分,产前假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的休假,一般不得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婴儿提前5天出生,你在产前只休息了10天,你可将未休的5天产前假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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